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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寄语

    ●执着的苦旅感奋的征程…………………………

 
所内动态


    
●2010年度省厅对万理总所和陵水分所考核………

    
●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聘我所为常年法律顾问……………………………

    
●我所开展2011年度省律师羽毛球比赛的筹办工作

    
●我所党支部开展对落后村的帮扶活动
    ●我所常规业务培训
 
 海南动态

  
    
●国土资源部出台20项政策措施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三亚暂停向3类居民售房
 
 热点关注

  
    
●作家、出版界向百度叫板
 
 新法解读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事件始末
  3.15以来,贾平凹、刘心武、韩寒等近50位中国作家认为百度公司百度文库涉嫌侵权盗版。一帮为了“食油”而战的穷文人和一个身价刚刚突破六百亿的中国首富叫板。
  3月15日  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名签署《“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未获任何授权即收录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要求百度停止侵权。
   3月21日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百度的一些做法并不适用于“网络避风港原则”,并表示支持作家维权。
  3月22日 近20家民营书商在中国文著协组织下选出张洪波(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沈浩波(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路金波(万榕书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华楠(北京读客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作家慕容雪村和彭浩翔为谈判代表,与百度公司谈判。
  3月24日 因意见分歧巨大谈判破裂。6位代表团成员都表态将继续通过法律等途径维权。百度公司公关负责人表示遗憾。
  3月25-26日凌晨 韩寒发表《为了食油声讨百度》和《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两篇博文,要求李彦宏“必须对百度文库对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3月26日 百度发表官方声明称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对一些作家表达歉意,同时称“百度文库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
  3月30日 百度CEO李彦宏:“我在公司内部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数字中国联合会主席吴鹰向李彦宏抛出问题:“百度什么时候为百度文库的版权付钱?”李彦宏打“太极”:“我们更希望跟版权方、作家共同探讨出一种未来获得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并期待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事件事实
  直接侵权的是上传作品的网民,服务的网络平台。《著作权法》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了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构成侵权。该规定,被行业人士称为“避风港原则”,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人为上传的网民,通知网络删除了就不够侵权。3月26日媒体刚刚报道百度强硬宣称百度文库是公共分享平台,违规事实并不存在。26日晚百度突然改口,表示将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百度副总裁朱光表态,百度真诚地向作家们道歉,一定会履行承诺。“反百度侵权同盟”提出索赔,3月24日双方谈判中,作家和出版商向百度提出四条诉求: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侵权内容;百度文库在今后经营中需要建立“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但是,“四条诉求没有一条被百度方认可”。


  万理评论
万理认为:
  1、《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未经著作本人许可“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不构成侵权”的条件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侵权,对著作人而言,因《著作权法》广泛公布,“不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的条件不成立。对此,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示,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文库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最终形成《关于“百度”文库经营方式的调查报告》提交给国家版权局。北京市版权局回应百度文库事件,指明百度对于“避风港”原则是误读和滥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出台了《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在协调不能解决需采取诉讼时,应对诉讼选择有利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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