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14日审议通过《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发展管理体制、规划编制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建设和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宽容因探索创新造成的失误。
一、规定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环境优先,统筹协调,强岛富民。
二、明确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管理体制。规定,海南应成立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举措,决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审批、审定重大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
三、规定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防止生态破坏。沿海重点区域自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海南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国际质量认证,落实旅游购物退免税政策,鼓励发展邮轮游艇产业。积极稳妥推进开放、开发西沙旅游,引导有序发展无居民岛屿旅游。推行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规范发展高尔夫旅游以及康体保健产业,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航权开放政策,加强航空枢纽建设。
四、培育和引进大型物流企业,鼓励国内外航运公司的船舶挂靠本省港口;鼓励世界知名船舶管理公司入户海南设立总部或者区域分支机构,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
五、明确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规定。指出,对因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其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人员免于追究责任。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并要求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一、旅游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海南部分景区景点团体门票价格虚高,价格层次混乱,是造成旅游价格零负团费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的团体票价格,《规定》明确指出,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同时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门禁系统、税控系统和导游身份识别准入系统。
二、要求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者优惠门票制度。
三、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出售有差别团体票或者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是海南省第一部有关景区景点管理的单项法规。该《规定》明确,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经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有偿出让.还从多方面规范了景区景点管理。
权益保护更加规范景区景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公开,导致景区景点收费具有较大随意性,为暗中给付回扣提供了土壤。要求景区景点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障了游客知情权,最大限度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
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是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长期存在的问题,在旅游景区景点立法中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还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自行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店铺、摊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
违法成本更大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按照《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形成既成事实的,造成低水平、低档次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
对于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等违法行为,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
《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14日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旅游景区景点、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行业对旅行社的团队优惠价格要对外公示。
长期以来,部分项目虚标价格、购物点商品价格虚高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海南旅游业,规定要求逐步推行明码实价制度,将限制旅游经营者以打折等促销手段愚弄消费者。
一、明确要求旅游景区景点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和优惠办法应当对外公布,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
二、首次明确了关于建立海南旅游价格的异议处理机制:消费者协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应当予以调整的,可以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并重新公布。
为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推动旅行社向集团化、国际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明确: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投资设立旅行社,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鼓励本经济特区旅行社在境内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旅行社开发、创新具有热带海岛、本地民族文化风情以及其他特色的旅游产品,创建知名品牌。
三、为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提出,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行程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针对购物环节,该《规定》指出,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要求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
《海南省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14日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加大对导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
一、提高了对违规导游的处罚力度。规定,导游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吊销导游证。
二、明确指出,导游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强化了旅行社的管理责任,规定导游人员严重的违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督促旅行社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规定》提高了导游人员的准入门槛,规定具有大专或者旅游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方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110年11月23日正式颁布实施。今后境内外游艇在海南检验登记将更加宽松、认证更加灵活、出入境手续更加方便、通关更加便捷、游览空间更加广阔。
该《办法》的实施,表明《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发44号文件)赋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政策正逐步落地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办法》共六章38条,有多个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其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5项:一是检验、登记方面,放宽了对适航性证明文件的限制;放宽了必须提供设计图纸的限制;放宽了登记注册的限制。二是安全保障方面,持有境外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对境外游艇不实行强制引航。三是出入境管理方面,放宽了办理出入境手续、接受检查的地点;放宽了境外游艇游览观光活动水域;简化了游艇出入境审批手续;简化了海事管理机构进出口岸手续;扩大了入境游艇电讯检疫的范围;放宽了游艇入境悬挂检疫信号条件、检疫证书的入境条件;改进了境外游艇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查验方式;简化了境外游艇邀请人员登艇手续;简化了境外游艇在海南口岸之间的转港手续;放宽了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时对登记和检验证书及产品认证证明的认可。
制定实施《办法》,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发44号文件关于“研究完善游艇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开放水域,做好经批准的境外游艇停泊海南的服务工作”的具体举措。《办法》从海南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境外游艇管理的成熟做法,大胆改革创新,实现“既管好,又便捷”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