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响应“琼版国八条”
海口出台楼市调控工作实施意见
三月份公布新建房价控制目标
海口出台的《意见》内容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海口市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海口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在三月份向社会公布。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意见》要求以海口对城镇居民住房需求抽样调查为依据,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多渠道解决保障性住房房源,逐年扩大保障覆盖面。根据已编制的《海口市2011-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
住房三年建设计划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指标,“十二五”规划期间,海口市新增保障性住房任务共计50218套,2010-2012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9724套,2011年度建设保障性住房9733套。为确保完成任务,在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力度,今年上半年要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300亩。同时,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采取引进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补充海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意见》提出,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按国家有关营业税规定执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杜绝“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同时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住房信贷方面,《意见》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缓发放购房贷款。
加强土地市场的审查力度
在土地监管方面,《意见》也明确指出,应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合理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意见》还提出,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在海口拥有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海口市购房。
房地产工作不力者将实行问责制 《意见》还提出,海口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和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机制。
北京出台最严格楼市调控细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自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在北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无法提供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
通知还强调,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北京市住房供地的50%,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北京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
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将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北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上海出台“限购”细则
上海于1月31日出台限购政策,规定:在上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相关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则暂停向其售房。
日前,上海出台操作细则,规定: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上海市房管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根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预告登记时,应当查验申报表,在受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根据查询结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径,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对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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