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之痛 万理维权
——公司获得的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属物权;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属侵权
1995年,海南省某公司在海南省某市投资了4个项目,在该市兴建了三层公司办公楼。
2003年,该市政府以该公司办公楼为违法建筑为由,对办公楼进行了强制拆除。在该公司大楼保管的四项目的有关文件、财务等资料拆除时被政府先行保管,至今未归还该公司,致使该公司就四个项目多起相关诉讼因未有原件,多次处于不利和被动。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胡艳芝律师代理了此案。
某公司自2003年曾多次请求返还上述物品,但被告一直没有返还;某公司于今年以某市政府保管原告的财务凭据、文件资料等物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物权,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某市决政府至今保管上述物品的行为属于民事侵占行为,返还全部物品。
该市一审法院以保管行为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提起上诉,拥有21年执业经验、该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王雁磊主任律师亲自参与了二审审理,明确提出行政行为与民事侵权诉讼是两个概念,原告享有物权,只要未经原告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而占有,拒不归还,均属侵权。二审采纳了我所意见,在法庭主持下调解,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明确确定在法院主持下公证返还物品,缺失的和没有的物品均由双方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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