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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限购令”对房地产业的限制
今年9月21日国土部、住建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该通知被媒体称为限购令(下称限购令)。此前4月17号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下称国10号),国10号至限购令的递进和变化,对房地产的影响巨大,须倍加关注。
国10号向限购令的递进和变化有以下8方面值得关注。
1、住房供地年度计划对政府的要求更加具体,而且递进到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
☆限购令要求国土部门应公布4项内容:①供地计划 ②供地时序 ③宗地情况 ④供地条件
☆中小套型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公用租售住房(下称4类政策鼓励房)的比例仍为不低于70%;中小套型房仍为一般商品房,且没有在70%中进一步划分比例。
2、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无论对政府还是房地产商要求更加细化
☆国10号要求对4类政策鼓励房在出让合同中应有以下条款:
①住房售价②套数及套型面积③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④开、竣工时间⑤违约条款
☆限购令还要求:①配建套数 ②设施条件 ③建设周期 ④其他建设条件
3、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风险加大
限购令要求土地交付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属“未按期开工”;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不延长开工期,且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
4、政府出让土地限制增加,以下情形应撤销公告,重新出让
①一宗地用途不同的,不能以两个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②超用地规模 ③“毛地”出让 ④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
5、土地招拍挂市场主体准入受限、资金受限
☆国10号主体和资金的限制:
①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②股东不得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借款、转贷、担保和其他融资。
☆限购令的限制:
①招拍挂缴纳的保证金,应提交该资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的承诺和银行资信证明
②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非法转让土地的和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禁止参与招拍挂。
6、非法转让土地划入“囤地炒地”行为
“囤地炒地”行为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违法违规行为贯穿房地产项目全过程,监管力度加大
从设计、施工、销售环节,到违反出让合同的违约到囤地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终止企业违约违规行为
②停办相关手续
③通告给其它业务主管部门
④向有关部门通告违约违规企业名单
⑤取消经营资格或资质
8、加快办理4类政策鼓励房项目的用地、许可手续
①规划部门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规划部门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部门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⑤规划、房产部门接国土部门书面函件30日内,应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
作者简介:王雁磊律师现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主任,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海口市仲裁委仲裁员,具备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先后担任安徽灵璧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黄河律师事务 所主任、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海南万理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主任,拥有20年律师执业经历。荣获海 南省信访接待先进个人、最佳诚信律师等荣誉称号。擅长办理重组改制、项目运作、资产并购和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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