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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理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2018)万律文字第1号

  为了保障本所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本所的社会声誉与形象,规范本所律师执业。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省厅《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在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和行政人员。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本所《万理案件管理和办案规范》等规章制度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

  3.违反律师工作规程的;

  4.不履行岗位责任义务的;

  5.违法乱纪的;

  6.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律师有上述规定情形调查属实,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由本所管委会对其做出岗位绩效和案件绩效惩罚;情节特别严重,被省厅律协惩戒、行政处罚、处分,或造成重大品牌损失或影响,或给本所或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本所有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并根据律师违规行为的影响严重程度,有权作出辞退或除名的决定。

  未履行岗位职责的,扣除本月岗位绩效,连续2-3月出现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当月出现多次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有明显怠工行为的,本所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召开主要合伙人会议前,可听取该律师申辩意见。

  三、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四、对作出辞退或除名决定的,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律师违规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先由违规律师赔偿;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该律师追偿或从收入中扣收。

  六、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主要合伙人会议。

  七、本制度自主要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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