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理案件管理和办案规范
万文字(2018)第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案件的办理、跟踪、考核和分配等案件管理,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处理案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实现万理所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办案目标,适应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贸港的法律服务需求,制定和完善案件管理办案规范,供全所律师或非律师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2条 本规范所称案件是由万理所收案并记入《案件登记薄》的案件,包括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而收案登记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也包括已登记案件为分类、分步骤办理而分类、分步骤收案登记的案件;也包括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委托我所办理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法律咨询意见》、《法律决策意见》和《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案件。
第3条 全所各类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各岗位行政人员既为万理人又为法律人,应严格执行本案件管理和办案规范,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解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海南、法治海南自贸区(港)而奋斗;万理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等国家、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和中华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的执业纪律、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
万理人特别是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主动掌握本条第一款所述行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以不掌握为由,推脱责任,不执行执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4条:案件管理是指万理行政管理团队对案件及其承办人员的跟踪、管理、考核和收入分配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5条 办案人员应当信仰法律信仰法治,精通法律,办案时首先应检索、熟悉、掌握办案规范,办案规范是指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行政法规、国家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律协海南律协和万理所有关案件的办案规范、指引。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6条 案件受理部履行案件受理岗位职责,负责办理《收案登记薄》、《收案审查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审查,负责审查并出具各类所函、会见函、调查函等函件;履行如下案件受理及审查职责。
(一)对律师或委托人提交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填写《收案审查表》;并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委托合同一致,若一致并无须请示主任的,在《收案审查表》上签名;并交内勤行政主管和总经理复核签字,复核签名后,负责跟踪、收取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审查表,交行政办公室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委托合同一份交于委托人,一份交备档留存;委托人未来所办理业务的,由承办律师在《委托合同签收表》签收转交,受理部应于转交之日起三日内回访委托人是否收到合同。
《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后交办案律师。
(二) 非样本合同和合同填写条款含有万理所承担责任的委托合同,须经主任审批;需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受理业务;主任不在所时电话或微信请示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在《收案审查表》注明“已经主任同意,补签字”;主任第一次到办,交主任签批。主任授权给总经理或主任助理的,使用主任签字章审批。
(三) 委托合同用章后即在《收案登记薄》登记。确有其他紧要事务处理,在当日至迟次日完成登记。登记后即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和收案审查表分别按编号顺序统一入柜保管。
委托人要求和主任、总经理交办的法律事务,可先行交专业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办理,当日至迟次日必须办理收案登记手续。
(四) 根据案件登记出具律师办案所需的《律师调查专用证明》、《所函》、会见函;案号、合同号、所函号必须统一;函件存根应记明空白内容,并有承办律师在存根处签名;填全后交行政办公室用章,存根和函的骑缝处应加盖公章。
本项规定的用章,审查收案登记和填写内容完备,案件受理部即可提交行政办公室用章,无须审批。
(五)案件受理部人员应熟练掌握律师办案利益冲突审查的规定,并在案件受理前在近三年内的《收案登记薄》电子版检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六)案件受理部人员应当充分熟练掌握律师收费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保证委托合同收费合法。受理案件审查时严格审查适用政府指导价和不能风险代理的案件;适用市场价的案件,不能低于最低收费标准。
第7条 案件受理部对律师或委托人提交的《收案审查表》、《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审查时,出现下列情况,及时处理,并告知律师调整或及时处理:
(一)刑事案件,一名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包括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二)群体性和敏感性案件等须向司法厅和省律协出具案件情况报告;
(三)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禁止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查下规定,列明)
(四)同一案件,原、被告均委托万理所律师代理的;
(五)采取政府指导价收费,但不按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案件;
(六)其他利益冲突等案件;
第8条 万理各样本合同是在司法厅、律协监制合同文本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的委托合同样本,万理全所适用,该样本合同审查时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合同不得出现空白处,不需要的条款用斜线划除。
(二)合同上多项选择的条款和选项,填写需要的选项,不需要的选项用斜线划除。
(三)合同落款处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不得出现空白处,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只能由主任签字,或使用主任的签名章。
(四)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仲裁以及各类非诉案件,应分别登记,委托合同及审查表分别装订成册,所函等函件留存底根,卷宗封皮填明收案登记薄登记事项,顺序号一致。团队案件使用电子版样稿出具合同时,空白处、多项选择处,根据约定一并处理。
第9条 常年、专项法律顾问产生的非诉讼案件和已收案登记但需分类、分步骤的非诉讼案件,应当在邮件、微信或书面材料到达万理所当日至迟次日内办理收案登记,形成卷宗。
第10条 万理办案团队案件的受理,除遵守本章规定外,尚需办理下列受理事务:
(一)《收案审查表》由案件受理部提交总经理或主任当日至迟次日确定承办案件人员,是否分配、分配比例或数额和分配时间,总经理在收案之日三日落实完成;总经理不履行职责的,该三日期限届满之日报主任确定。
(二)第9条规定的案件,收件之日先行制作《收案审查表》基本事项,先行确定承办律师和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办理案件;本条(一)项规定的事项,可在三日内补充办理。
轮流排期分案的案件,案件受理部可以直接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能在2日内办理该案的,按顺序轮流排下一位承办人,依次类推。
(三)每周五至迟周一,应把上周办案团队办理的案件,从收案登记薄分类出《团队案件统计表》,书面版和电子版交付案件跟踪管理部总监、总经理和主任助理,以便开展案件跟踪管理工作。
第11条 按合同号、承办律师和支付期限每月制作《委托人已收未收律师费统计表》和各审级或各阶段《案件结案统计表》;书面版交内勤行政主管和总经理。
《案件结案统计表》根据一审6个月、二审三个月、简易程序或小额法庭一个月预判,侦查、审查起诉按一个半月预估;预估结案期期满后,催促承办律师交卷,承办律师说明未结案,提供未结案的材料或说明。
第12条 委托人在外地已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案件或情况紧急的,经主任或总经理同意,委托人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而需万理所先行盖章的委托合同,制作《须收回合同审批表》,由承办人在表上签领,案件受理部工作人员签字,总经理或主任审批,交行政办公室用章。 该表总经理和财务受理部各执一份,督促在用章之日起7日收回。
(一)该需收回合同,除收费须与当事人协商外,其他条款中不得出现空白处;
(二)委托合同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必须全部份数寄交或承办律师全部交回万理所,以避免出现阴阳合同;
(三)没有在7日内收回合同或全部份数收回合同的,案件受理部可以不再受理该律师业务,可以不支付律师费分配;
(四)委托合同不能签订的,收回的合同由总经理和案件受理部工作人员在《须收回合同签章表》上签字后销毁;
第13条 刑事案件:委托人必须注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并出示户口簿等关系证明,使委托人符合近亲属的条件;
第14条 非团队管理的律师合办案件的,应在《收案审查表》注明分配比例,并经合办律师共同签字。
第15条 已登记需出具律师函、律师催收函、法律审查意见、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案件,文书出具之日三日内行政办公室应告知案件受理部已结案,以便制作《案件结算统计表》。
第16条 本章规定的案件受理事务,通过万理e律师系统可以完成的事务,优先使用e律师完成;逐步完善e律师网上办公系统;需调整e律师系统的,及时与e律师系统提供商联系处理。
第三章 团队案件
第17条 团队案件是指万理所真正统一收案、统一管理,万理所组建由主任或有表决权的主要合伙人工薪制坐班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组成的办案团队办理的案件。
团队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由万理所或主任统一收案后交由办案团队承办的案件;
(二)本所和主任提供案源,指派律师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承办的案件;
(三)律师在办理本所和主任交办的案件时所派生出的案件,如诉讼案件中需另行收费的二审、再审、执行等案件;因非诉讼案件产生的其他需另行收费的诉讼、非诉讼案件;
(四)本所和主任分配的法律顾问案件及其产生的其他需另行收费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第四章 行政管理团队
第18条 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已授权万理事务管理部履行万理所的管理职权;为便于区分万理所部门的职权,现将万理事务管理部更名为万理事务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管委会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总经理特别助理和总经理助理。
第19条为发展和管理需要,可以设立以万理为字号的合伙企业或管理公司。提出工薪制人员投资、持股、股权期权、工薪制人员奖励基金提留及分配和附案件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方案。
第20条 管委会组成成员由符合条件的部门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和骨干律师组成,成员为单数,5—9名成员。
管委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或对万理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
2、忠诚、尽责、履职;有效维护万理所的品牌和权益;
3、保守万理各项管理和商业秘密。
第21条 管委会下设行政办公室、案件受理部、案件跟踪管理部、财务考核部、内勤行政主管、主任特别助理、主任助理等行政部门和行政岗位;根据发展,可以设立业务专业部门。
第22条 管委会及其所需各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行政管理团队,保障万理所日常管理事务正常、有效运营;各司其责,落实办案规范,落实案件跟踪、管理、考核,落实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办案结效机制;落实为客户提供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落实使客户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办案理念;彰显万理管理团队、办案团队的万理品牌。
第23条 执行并落实“七负责七及时”律师服务规范:负责与客户之间资料、信息和传递工作,及时收接资料;负责客户需处理、解决事务的交办工作,及时安排律师处理事务;负责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跟踪工作,及时掌握律师办案进度;负责对客户的回访、反馈工作,及时了解客户对律师服务的意见;负责对律师服务能力的监督工作,及时反馈给主任和合伙人解决;负责统筹律师的调配和考核工作,及时保障律师服务的质量;负责客户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及时保障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案件管理
第一节 案件跟踪管理
第24条 案件跟踪管理由案件跟踪管理部具体负责,总经理负责管理;总经理不能履职时,副总经理履行总经理职责。
案件跟踪管理部总监不能履职时,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时履行跟踪管理职责;保证案件跟踪落实到位。
团队案件必须保障跟踪管理到位。
第25条 案件跟踪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办理的案件事务、办结时点;
(二)确定一名律师或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案件办案负责人;组建办案团队的,确定一人为办案团队团长;个人承办的,承办人为办案负责人;
各行政部门总监、副总监具备全面管理案件能力的,总经理商主任可以确定为重组、并购等非诉讼案件的办案负责人或团长。
(三)提醒、跟踪承办人办理确定的案件事务,保障按办结时点完成;
(四)保障对外出具案件文书交主任或合伙人或主任、合伙人委托授权的律师审核,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出具;
(五)将未完成的案件事务、提前或迟延办结时点和提醒、督促情况三项跟踪管理情况,记入《案件考核表》;并提出具体奖惩比例或数额的意见;
(六)案件跟踪管理部应对承办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案件,记录每人每周办理和完成的案件事务,每月制作《案件事务月工作量统计表》;
第26条 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案件质量和案件工作量,先由团队办案负责人或团长对每位承办人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评定并签名;
主任根据案件跟踪管理部的办案事务和工作量统计,综合考虑办案负责人或团长的意见,依据处理事务、解决问题的案件结果和效果,确定每位承办人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工作量。
承办人对案件工作量和业务确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但最终由主任确定。
第27条 案件事务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案件事务每周录入《案件跟踪管理表》,每周更新,每周五更新下一周的《案件跟踪管理表》;
收案登记的当日至迟次日,根据案件受理部统计的《团队案件登记表》,将团队案件录入《案件跟踪管理表》。
(二)根据《民刑行仲案件跟踪管理表》或《非诉讼案件跟踪管理表》,在《案件跟踪管理表》记载本周需办理的案件事务;
(三)诉讼仲裁案件和常年、专项法律顾问的案件事务,原则上由案件跟踪管理部依常理确定;不能确定的商请承办律师或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确定;案件跟踪管理无法按本规定确定的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重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等非诉讼案件的案件事务的,组织主任或合伙人与承办人一起确定。
(四)实行周五或周一周会制,确定办案事务,解决办理案件发生的问题;周会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不能主持的,由案件管理部负责人主持;需主任或合伙人参加的,提前通知。
第28条 案件事务办结时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案件跟踪管理部有权确定案件办结的时点,可以征求办案
负责人或团长案件办结时点的意见。
对于民刑行仲案件,提交诉状或仲裁申请及其证据目录、提交答辩状及其证据目录、补充证据、庭前准备、草拟代理词和开庭等案件事务,根据诉讼法或仲裁法规定的期限,至少提前7日来确定案件事务的办结时点;案件跟踪管理部有权要求案件负责人和团长提供案件事务的法定期限。
对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诉讼仲裁案和非诉案件的办结时点,根据主任确定的办结时点,严格执行。办案需要,商办案负责人、团长确定一定期限的办结时点。
(二)根据前款已确定的案件办结时点,逾期仍未办结的案件,案件跟踪管理部有权向总经理或主任提出对参与该案的人员不予分配案件的意见;主任或总经理交办给逾期办案人员的新案件,案件跟踪管理部确定新交办案件办案时点时,不予考虑逾期办结案件的因素,仍按前款现定确定时点。
(三)对于正在办理有关案件的承办人又交办了新案件的,根据《案件跟踪管理表》,征求办案负责人或团长的意见,确定新分配案件需办理事务的办结时点。
(四)案件出现原确定案件事务之外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接案件需紧急处理的,或者有紧急事件需办理的,案件跟踪管理部有权或商主任或总经理,可将原定与其相冲突案件事务的办结时点相应顺延,并记入《案件跟踪管理表》;但原确定案件办结时点为一定期限内或某日期之前完成且时间过半的,不予顺延。
(五)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产生的法律审查、咨询等非诉业务,原则上按收件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确定办结时点;
(六)委托人说明急件或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委托人要求办结;案件复杂疑难的事务,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对办结时点征得同意后,按商定办结时点完成;按时办结的,作为奖励项记入考核。
案件受理部受理案件时,应将委托人急件或要求办结时点,第一时间告知案件跟踪管理部或在《收案审查表》注明。
第29条 已记录在《案件跟踪管理表》案件事务和办结时点,作为案件跟踪管理的唯一依据;各承办人的案件事务、办结时间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录入该表。
第二节 案件事务质量管理
第30条 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办理案件事务的基本质量要求:
(一)承办人办理案件应信仰法律,将法律作为办理案件、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唯一依据;充分彰显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法律技能和法律智慧,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服务。
(二)熟悉法律精通法律,根据承办案件基本材料反映的案件基本事实,熟悉、掌握与案件事务有关的法律,提练出适用于案件事务的具体法律条款,分析、归纳出案件事务的法律点和事实点。
(三)穷尽法律检索,尽最大能力不遗漏法律;承办人应尽到如下顺序的法律检索职责:
1、从中央到各级党委发布的政策,包括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党法国法;
2、全国人大发布的法律;
3、司法解释和法律授权国家各部委办的解释;
4、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5、国家各部委办规章、地方性法规、省市政府及其厅局规章;
6、最高院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类案指导和省高院类案指导。
检索时既要考虑案件事务当时的法律和现行修改、替代的法律;又要考虑法律的发布、修订时间和适用;研究是否有溯及效力,是否适用。
(四)根据本条(三)项检索的法律,分析、归纳出案件所需要的具体法律条款,并按(三)项的顺序整理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打印入卷。
(五)根据《具体适用法律条款》进行法律分析、归纳和判断,确定法律点;法律点规定的法定条件、适用事实基础,原则上即是事实点;并作完整表述,出具法律文书和或法律方案的观点明确,法律依据充分。
(六)根据事实点,整理或调查该事实点的证据,并制作《证据目录》。
法律点和事实点多项的,逐一列明。
(七)承办人在交办案件之日起的2日内,完成本条规定的事务;事务紧急需要提前的,或案件复杂疑难需要延长的,由案件负责人或办案团队团长,商主任或合伙人具体确定,并记入《案件跟踪管理表》。
与主任协商时,应通知案件跟踪管理部派员参加。
第三节 案件讨论和论证
第31条 案件负责人、团长实施30条规定的办理职责时,不能处理案件事务或确定案件事务方向的,应即提请案件跟踪管理部组织与主任或合伙人商讨、研究,确定案件事务、办案方向和办案策略;讨论、研究论证不能解决的问题和不能处理的事务。
案件跟踪管理部总监发现案件事务2日内不能确定得,有权组织案件负责人和办案团队团长进入讨论、论证程序,总监商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的人员提前确定安排讨论、研究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总监不能履职时,案件负责人和团长可以直接与总经理或主任联系;总经理组织安排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32条 重大疑难案件和按30、3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案件办案方向、法律点和事实点的,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论证会机制;讨论由总经理组织,参加讨论的人员由承办人、案件跟踪管理部人员和邀请的本所和所外的专家、律师参加。
第33条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论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总经理或总监主持,会前制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论证会议程》,通知有关人员时间、地点;
2、准备好《案件讨论薄》负责记录;
3、当日至迟次日安排案件讨论。
4、记录人为办案团队的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
5、案件负责人或团长负责介绍案件情况、事实点和法律点,重点介绍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6、组织讨论发言;
7、主任或合伙人归纳讨论论证的结论,安排为结论需办理的事务。
第34条 承办人严格执行案件讨论论证的结论。
第35条 万理工薪制办案团队人员(以下统称办案团队)应执行万理所办案规范流程、样本样稿。
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把各类样本样稿分类整理,形成电子版和书面板,专门设密管理,对非办案团队之外的人员保密;办案团队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节 案件考核
第36条 案件考核由案件跟踪考核部负责,该部不能履职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人员负责。
第37条 案件考核记录如下内容:
(一)已确定案件事务办结时点的提前办结或逾期未办结;进行考核记录;
(二)跟踪、提醒催办的情况;
(三)团队案件事务各承办人工作量的统计;
(四)商主任确定的办案质量情况。
第38条 案件负责人、团长负责案件卷宗的管理,卷宗内材料的目录、证据或材料分组或分类清晰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和证据资料众多时分卷;制作卷宗证据或材料证明或反映的《基本法律事实》。案件负责人和团长有权安排承办人具体负责案卷管理。
未按第1款规定和确定的时点办理的,案件跟踪管理部有权作出100-300元案件的绩效惩罚;反之,也有权给予100-300元的案件绩效奖励。
因《基本法律事实》未归纳整理,影响办案进度、影响确定的案件事务办结的,案件管理部有权做出300-1000元案件绩效惩罚,撤回交办,不予案件分配的考核措施。反之,提前办结、且有效处理事务或解决问题的,给予300-1000元的案件绩效奖励。
案卷材料丢失,特别是原件丢失。给予500-1500元案件绩效惩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发生向万理所、省厅、律协投诉或撤回委托,造成万理所品牌、声誉等不良影响的,不予案件绩效分配,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第39条 未尽法律检索职责、未整理《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未归纳法律点事实点并完整表述的、未根据事实点整理《证据目录》和尽责调查事实点所需证据或材料的,案件跟踪管理部有权给予100-500元的案件绩效惩罚;反之,有权给予100-500元的案件绩效奖励。
第40条 未按案件事务的办结时点办结的,有权给予100-500元的案件绩效惩罚;反之提前办结的,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41条 案件负责人、团长就办结的案件事务,独立提出观点、办案方向诉讼案判决采纳的;或非诉案独立提出观点、办案方向,出具报告、方案、意见等法律文书,70%以上采用的列为本所样本、样稿的;主任确定给予500-2000元的案件绩效奖励。
案件负责人、团长对承办人员完成前款事务的,可以向主任提出奖励建议。
第42条 诉讼案到达法院仲裁业务庭审之日起7日内未告知案管部总监、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单位的、司法或仲裁文书签收、送达未留呈送、签收凭证的,未留非诉讼文书送达、签收凭证的,案管部总监每件可处以100-200元案件绩效惩罚。
第43条 法律检索遗漏法律的,遗漏一部法律,总监商主任可以给予200-500元案件绩效惩罚。
第44条 《团队案件跟踪管理表》确定的案件事务,案件负责人或团长签字确认的,未按办结时点完成的,每项案件事务总监可以给予100-300元案件绩效惩罚;逾期后经催办仍未完成的,总监有权给予500-1000元的惩罚。
第45条 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跟踪管理部的案件管理工作的,总监有权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46条 案件结案后或未结案但统一由案管部管理的案卷,案卷负责人、团长按档案管理办法和本所规定整理、交卷的,总监有权给予200-500元的案件绩效奖励。
第47条 案管部总监实行的奖惩,原则上对团队案件的案件负责人、团长;案件负责人、团长确定责任人或受奖人的,按其确定的执行;未确定责任人或受奖人的,《团队案件跟踪管理表》确定的承办参与人平均分配奖惩。
第48条 案管部对破产、重组并购等非诉讼案和常年专项法律顾问案件的案件事务,应制作《XX案件事务考核统计表》,并根据《案件考核表》,认真负责将案件事务记载于该统计表。
总监先行经总经理或主任助理审查,报主任,由主任最终确定案件事务工作量。
第49条 案管部总监先行按本规范经总经理或主任助理审查考核事项,每月于月底前报主任,由主任评定案件质量;主任对案件质量有最终确定权。
第50条 每月按质按量按期办理案件或提前完成事务的,优先交办案件,优先安排交办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第六章 案件绩效
第51条 团队案件绩效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团队案件的收入,原则上按扣除税、费后按30%分配;律师合办的,30%部分5:5分配;律师与实习律师合办的,30%部分律师与实习律师按7:3分配。
(二)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分配;并在《收案审查表》记载,承办律师签名确认。
第52条 团队实行案件绩效考核制度,按本规范,并依据考核确定的案件事务工作量和质量,确定案件绩效比例或数额。
第53条 管委会确定享有案件绩效的律师、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
在达到案件绩效分配条件和期限的前提下,扣除税务部门征缴或收取税费后律师服务费收入在5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按如下享用案件绩效:
(一)律师服务费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收入税后余额分配30%;
(二)律师服务费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收入税后余额分配20%;
(三)律师服务费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收入税后余额分配15%;
(四)律师服务费20000元-50000(不含50000元)以下的,收入税后余额分配10%;
第54条 律师服务费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由万理事务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商案件负责人或团长,报主任审批确定;本款规定不再适用第52条的规定。
第55条 案件绩效比例或数额在《收案审查表》中注明,并由承办人签名确认。
第56条 未确定享有案件绩效的协助办案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能全程办理辅助事务的,按案件绩效的10%进行补贴;每案补贴最低不少于200元,案件结案当月的工资发放之日给付。
第57条 案件事务独立完成工作量达70%以上且案件事务按办结时点办结,没有遗漏或耽误且质量基本达到本规范要求的,《案件审查表》确定案件绩效基础可以上浮10--30%,具体由主任商案管部总监、主任助理和总经理具体确定。
第58条 案件绩效支付条件和期限在《案件审查表》上确定。
第59条 享有案件绩效的人员,除《案件审查表》有特别约定的外,在案件收费后享有案件绩效分配的条件和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收到律师服务费当月工资发放日,先分配30%;
(二)在本所工作满2年且为执业律师或虽未满2年但执业技能独立办案量达50%以上的,且案件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案件结案后按归档办法整理并交付卷宗的,当月工资发放日,再分配57%;
(三)本所培训、指导等其他交办事务(包括涉法行政事务、救助案件和其他非分配案件)按照本所制度遵守并执行的,且未违反聘用合同和本所制度关于服务期限和案件管理规定的,在案件结案归档当年的年终分配剩余的10%,剩余的3%留所作为本所发展基金;
(四)未达到本条(二)、(三)规定条件的,不享有案件绩效不予分配;
(五)行政人员具备案件管理能力确定享有案件绩效的,应全程跟踪、协调、管理和布局、推进办理案件事务并对承办人按本规范进行考核的,案理部总监或主任助理、总经理提请主任根据案件工作量和质量,享有《收案审查表》确定的案件绩效比例或数额。
第60条 不符合第58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办理案件的贡献和作用,享有如下条件的案件绩效:
(一)已过培训期或试用期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能独立办案,在主任或律师指导下全程履行办理案件职责的;
(二)由案管部总监或主任助理或总经理根据办案具体表现,按税后律师服务费的3-10%给予案件绩效;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给付。
(三)经主任和案件负责人指导,仍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全程履行办案职责的,不享有案件绩效,不予分配;
(四)指导律师负责出庭和指导的,由案管部总监提前主任助理或总经理,根据具体出庭、指导情况和律师费数额,按税后律师服务费的3-10%予以绩效奖励。
第61条 个人拓展案件的案件交由所统一安排办理,拓展人员为律师、实习律师的,原则上拓展人办理或参与办理该案;实行律师服务费总额的税后的30%进行分配;具体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 律师拓展的案源:律师作为承办人办理该案。
1、本人单独完成量在60%以上的,可分配税后的30%;
2、与律师合办的或因特殊原因不参与办案,以税后的30%与实际承办人按5:5比例分配。
3、因案件需要配备辅助人员参与的,按律师分配额的10%予以分配。
(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案源:
1、 参与办案并能全程从事辅助事务的,与律师按税后的30%进行5:5比例分配。
2、 为鼓励拓展案源,确因特别原因经批准不能参与办案,与律师按税后的30%进行5:5比例分配。
(三)行政人员拓展的案源:
拓展行政人员应负责跟踪服务,与律师按税后的30%进行5:5比例分配。
(四)律师服务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案件复杂或需多人组成团队办理的,由主任与拓展人员商定分配数额。
第62条 万理所工薪制私自接案、收费,与本所非工薪制律师和外所律师介绍案源的,或违反执业行为规范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违反本合同及本所规章制度规定的关于案件和服务期限管理的,其他案件未分配的分配款,不予分配;已分配的,从工资扣收。
第七章 案件归档
第63条 办结的案件按归档目录将材料整理后及时归档;
第64条 案件受理部根据《案件结案统计表》,清晰掌握律师结案时点,律师将办结的卷宗整理完善内勤行政主管,录入《案卷交接表》,接收人和承办律师签字确认;若缺材料,也可以拒收,也可以并告知律师一周内补交材料。
第65条 案件根据上表结合法定时间判断已结案,承办律师提供不了未结案证明的,拒绝或不按时按归档规定的材料交卷的,财务考核部根据内勤行政主管、案管部报送的表或未予报送的,有权通知案件受理部缓签合同、缓开所函;缓付分配款;
第66条 内勤行政主管收列案卷,一月内须将案件装订成册归档。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事务管理部
二0一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