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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失职导致损害赔偿案

 

银行失职导致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分别于1995年6月29日、10月23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将担保金打进双方共管帐户签章共管,八十天后该共管帐户自然解冻,款项归A公司所有。后来双方依约在C银行开设了帐号为233*******的共管帐户,并预留印鉴为B公司,支票专用印为A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侯某。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B公司应汇入该共管帐户200万元,作为A公司给付B公司履约的保证金。11月4日,B公司从海军机场工程建设海南工程处打进共管帐户150万元,A公司在认为共管帐户存150万元资金保障的情况下,扣除B公司依约应支付给原告的50万元进场肥厚,于11月13日付给B公司100万元,与其担保金150万元相对应。但11月4日下午,由于C银行的过错,使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用虚假印鉴将共管帐户中的150万元担保金从C银行处又转至海军工程处,致使A公司所有的担保金被骗取,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后虽经A公司追索,追回34.05万元。A公司认为,因C银行的过错致使共管帐户的担保金被冒领,造成A公司的损失,遂委托我所向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A公司与B公司在C银行处设立的共管帐户,预留了B公司支票专用章及A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侯某的私人印章,该帐号名虽为B公司,但该帐户实为A公司与B公司的共管帐户,该帐户里的存款150万元并非必然为B公司所有,共管帐户的设立预留了相关的印鉴,事实上已为该帐户存款的支取设置了一定的程序及条件,此乃共管帐户区别于普通帐户之处。C银行在办理该共管帐户的转帐业务时,未尽到严格审查印鉴等应有的注意,致使B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来历用在文字上与预留印鉴存较大差异的虚假印鉴将该共管脏户中的150万元转走。从而使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100万元的履约金失去了保障。C银行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已侵害了A公司的财产权益。C银行的行为属重大过失,根据《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银行应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的赔偿。该案中,A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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