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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工作的通告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2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下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和已将司法考试档案从外省(区、市)转入本省,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请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于2012年3月12日至3月16日(节假日除外),到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年度备案。证书持有人无法前来现场办理备案的,可委托他人携带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到现场代为办理。

二、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有效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前来现场办理变更备案。

三、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统一办理当年年度备案。

四、备案地点: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338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203室。

咨询电话:65919093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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