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工作通告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办决定开展办理我省2011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下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和已将司法考试档案从外省(区、市)转入本省,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请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于2011年3月15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到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年度备案。证书持有人无法前来现场办理备案的,可委托他人携带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到现场代为办理。
二、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有效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前来现场办理变更备案。
三、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统一办理当年年度备案。
四、备案地点: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338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203室
咨询电话:65919093
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